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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劳动者确实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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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黄海法律评论  阅读:

女职工三期劳动者确实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7

 

【裁判说法】

以往,凡是涉及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的劳动争议案,基本都是用人单位败诉居多。但近年来,少数女职工把“三期”当作“保险箱”,滥用权益,致使其行为违规违纪,这也令人唏嘘不已。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即使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还是有权利行使单方解除权。就本案审理来说,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了长达三个月的视频记录以及一系列相关证据,事实还是十分清晰的。由于协商不成,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

王女士2011年11月1日入职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担任销售主管。2017年4月19日电子商务公司向王女士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该通知载明:“根据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勤记录,及对您出勤的实际调查,发现您在前述3个月内托人打卡30余次。……鉴于您屡次托人打卡,故记严重违纪。……鉴于您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决定对您做辞退处理。……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将于2017年4月19日解除……”。王女士以电子商务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区仲裁委未予支持。王女士不服遂起诉区法院。 16

 

庭审还查明: 2017年1月至3月期间王女士和电子商务公司员工赵某有30余次上下班考勤时间完全一致。考勤与监控视频比照,王女士存在40余次考勤时间与实际上下班时间不符,实际情形为上班迟到、下班早退、旷工情况。王女士对考勤机监控视频均不予认可,还认为其托人代打卡是因为处于哺乳期到隔壁关联公司医务室吸奶,部门主管照顾其安排人员为其打卡。

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要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528.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女士又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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