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收费标准

上海律师收费标准

 

上海律师咨询网 所有律师郑重承诺,任何个人或企业客户委托本团队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我们均严格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71日实施)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等五项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研究,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小时。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点击下载影印本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办法

 

2009613日,市律协八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可在最高不得超过《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的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不得重复累加计算。

 

三、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或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协议。

 

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签订后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则,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五、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9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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