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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配偶属于被拆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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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配偶属于被拆迁人吗

专家解答: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你的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你老公可以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员,可以享受拆迁补偿安置。 

其次,若你的家人和拆迁人就此事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拆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原因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入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有租赁房屋是我国住房制度的特殊产物,主要是福利性质的。其解决的不是承租人一个人的居住问题,而是解决承租人一家的居住问题。因此,当该房屋拆迁时,要对该房屋内共同居住人一并予以安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明确规定,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盼通知》(沪房地资[ 20011673号)第9条则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的限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赴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 

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结合上述规定,小莉老公属于被安置人员,可以享受动拆迁补偿。 

证据要求: 

1.结婚证: 

2.配偶户籍资料、身份证件; 

3.小莉配偶没有房产的证明(由所在区房地局开具)。 

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13条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 

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波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9.关于同住人的界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人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法律文书: 

1.拆迁裁决申请书、行政起诉状; 

2.证据目录。 

案件预测: 

小莉结婚是真实的,只要其提供结婚证和其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配偶没有房屋的证明,法律会支持其要求。 

深度解答: 

实际生活中,一些被拆迁人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时常发生通过假结婚(或假离 

婚分户等)不法手段获取利益。但不能因为有这些不法行为的存在,就对真实结婚的人不给予补偿安置。当然,那些假借结婚之名骗取动迁款的不但不属于共同居住人,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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