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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不按规定向公司披露可能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情况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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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黄海法律评论  阅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不按规定向公司披露可能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情况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6

 

【裁判说法】

部门经理不在《公司法》概念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列,在《公司法》意义上,其并不承担对公司的法定忠诚义务。但不可否认,该类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不同,是掌握着公司重要资源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自主权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该类人员对公司忠诚并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违反该规章制度者用人单位得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

张某任职某科技公司的全球销售集团部门经理,负责销售工作。A公司是该科技公司的重要购买方和渠道商,张某一直代表科技公司负责与该公司的商业合作与谈判工作,双方业务往来密切。后科技公司发现,张某曾担任A公司的股东之一B公司的股东,之后B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某妻子吴某,且吴某还被B公司派往A公司担任董事,然张某从未向公司披露以上信息。公司认为张某未履行对公司忠诚的义务、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商业行为准则,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其商业行为准则中已明确规定,不按规定向公司披露可能与公司利益产生冲突情况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劳动者本人及家人在公司供应商、客户、经销商或竞争对手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或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或影响的情况。而张某的妻子在公司的供应商A公司处担任董事,张某在职期间有义务向公司披露该事实却未披露。故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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