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销售业绩、违规开具发票,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3
【裁判要旨】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本案中,沈某作为销售总监,理应对票据法规和财务法规更为知悉,对其所从事的工作更负有审慎义务。但是事实上,沈某却做出了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违规使用红字发票进行抵扣等不当行为,不但使公司提前生产了货物,造成大量的货物积压,也导致公司的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审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案情概要】
沈某于2012年1月入职某钢丝绳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一职。2016年12月,公司发现,沈某为了拼凑销售业绩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高达780多万),后因无法收回货款违规使用红字发票进行冲抵,并为了掩盖事实,擅自挪放公司货品,给公司带来损失1.6万元。据此,公司以沈某严重违反国家票据法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沈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沈某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区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沈某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违规使用红字发票进行冲抵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发票开具时间以及明确禁止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规定。且公司的《员工手册》亦载明:“个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区仲裁委作出了对沈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均对此处理结果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