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团建、虚假报销,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2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的《员工 报销政策》明确规定:“经理有责任审查并确保所有报销政策的合规性。”此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员工如有下列情形,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任何形式的欺骗、弄虚作假、篡改、伪造公司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提供票据报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病休假证明等。”姜某擅自组织团队成员游玩,并在事后以“经理会”的名义审核批准报销,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报销政策,构成营私舞弊、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不悖。
【案情概要】
姜某于 2004 年 3 月入职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培训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过一份期限自 2008 年起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7 年 9 月,公司发现,姜某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团队成员前 往迪士尼游玩,并且在事后由团队成员以“经理会”的名义申请报销, 姜某则审核批准了这些报销。公司认为,姜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 司规章制度,遂与姜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姜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未获 支持后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某虽表示其组织团队成员旅游得到了公司高层同意,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并且根据公司的《员工报销政策》, 在户外场所举办的团队建设活动的费用报销,应获得上两级经理或副总裁的批准。而姜某作为公司的经理,明知该笔费用并不是“经理会”的实际支出,却仍然审核批准了该报销申请,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 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了对姜某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