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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老职工遭十年之“痒”
“辛辛苦苦十多年,一下回到改革前。”昨天,老范打进热线,自嘲地说道。他在市区某事业单位打杂已经十来年了,当初是托人进去工作的,也就没有想到签合同。老范说,工资稳定还缴纳社会保险。然而,眼见着十年大限已到,老范听说连续工作满10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那就意味着捧上“铁饭碗”;谁知,前天单位却把他给回了,说单位效益不好,要裁员。眼见着到手的“铁饭碗”砸了,老范心有不甘。
【维权支招】
无合同被辞,按有合同补偿
市劳动仲裁处专家表示,无论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事实存在,在本身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老范应得到经济补偿金。老范没合同,但他为单位工作近10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按照现行的《劳动法》,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式予以补偿;工作时间未满一年者不补偿。也就是说,老范至少可以拿到10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专家说法】
连续10年不签无固定期,双倍赔偿
同样的事情若是发生在明年,那结果就完全不同了。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对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约束。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则删除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句话,也就是说企业裁员故意抬高门槛、找茬,如“末位淘汰,终止劳动合同”等等,今后企业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将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
此外,新法还加强了对老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即便是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单位终止合同的同时,也还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