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法专家律师咨询 >> 劳动纠纷案例 >> 文章正文
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企业该怎样去维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案情回顾:

  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初进入中国市场,随后在上海市设立生产研发基地。该公司先后招聘了数十名技术人员并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并选派其中五名特别优秀的技术员工到国外深造,并与这些员工都签订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008年初,公司一技术人员请了两个月长假,后来公司发现该员工利用长假偷偷为竞争对手企业搞技术配方。公司经过调查已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与该员工进行了交涉。但该员工对错误没有正确认识,更不相信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交涉无果,公司打算起诉这名“泄密”的员工,但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启动相应的维权程序,是直接上法院还是先进行劳动仲裁,而且除了劳动者是否还可以告竞争单位。

*律师分析:

  按照以上所述,我们首先可以确认的是,该名员工和使用该员工的竞争企业都存在对公司侵权的行为。就员工的法律责任来说,该员工既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也构成了对公司的侵权。即公司既可以以员工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予以解决,也可以直接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员工告上法院。但选择不同的方式诉讼的主体不相同。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种损失或者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对于这类官司究竟如何打,公司主要应当考虑胜诉的难易程度、投入的成本及相关救济的力度,再作决定。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