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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猝死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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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611日凌晨,新塘镇佳×服装有限公司的工人胡庆伟在睡觉时猝死。其家属疑其是因为厂里连日加班,劳累过度死亡。为此,昨天他们到工厂讨说法。而厂方负责人则表示,胡庆伟是在休息时出的事,并不属于工伤。目前,双方仍在协商中。

  事故回放一觉醒来发现丈夫猝死

  25岁的胡庆伟是安徽芜湖人,2003年到佳×服装有限公司上班。昨天下午,记者来该公司时,死者家属正在厂门口痛哭不已。胡庆伟的妻子张翠霞告诉记者,1999年他俩结婚后,她也于2005年到该厂上班,目前留一9岁女儿在老家上三年级。胡庆伟出事后,其父母和女儿等亲人连夜就赶了过来。

  据张翠霞回忆,胡庆伟于10日晚上1030分加完班回到宿舍,吃了一包方便面,玩了一会电脑后就去洗澡,睡觉时已是11日凌晨1时许。11日早上6时许,张翠霞突然惊醒,发现丈夫并没躺在身边,而是趴在地上。“当时我感觉他的呼吸非常急促和困难,就赶紧打电话给厂长和120。”可当医生赶到时,胡的心脏已停止跳动。

  家属说法“他是过度劳累死的”

  “我老公身体很好,平时也没什么病,他是过度劳累死的。”张翠霞说,胡庆伟刚到该厂上班时从事质检工作,后来升为车间组长,每天负责安排车间的生产流程、配货、跟货期等,工作量和压力都很大。“厂里没跟我们签合同,也没有买什么保险。他从进厂到现在都没休息过。厂里基本每天都加班,以前经常一加班就到夜里12点。”张翠霞说,由于工作辛苦,他们夫妻俩去年曾提出辞职,但被厂里以招不到工人为由拒绝。

  张翠霞说,让她想不到的是,丈夫出事后,厂里让她过去结工资,办手续走人。“以前说什么都不让走,现在我老公出事了,又要赶我走,我真不知道怎么回事。”

  厂方回应虽非工伤但已进行协商

  随后,记者找到该厂厂长邓某和人事主管许某。邓厂长称,胡庆伟的死是意外,并不属于工伤。邓说,自从胡庆伟出事后,公司已着手与死者的家属进行协商,并安排其入住豪华酒店,安抚其情绪。

  许某也告诉记者,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相关规定:“一切非因工伤之事故,一律由其本人负责”。该公司按照合同原本无赔偿义务,“当时医生表示死者为脑充血身亡,死亡时间约在凌晨的3时至5时之间,并不是在劳动时间内发生的。”许说。

  “我们已经同死者家属协商解决,但双方一直没谈拢。如果协商不了,只能通过劳动部门来解决,该我们承担多少责任,我们会负责的。”邓厂长说。

  工友披露经常加班且没有加班费

  然而,在佳×服装公司所出示的双方劳务合同中,记者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只是签署至20057月,接下来的几年内并无任何书面合同,对此,许表示由于目前合同还没有印,而且工人未主动要求签合同,所以一直拖到现在。

  对于加班问题,邓厂长表示,加班一般只到晚上1030分。但在该厂的裁床车间,许多员工都表示厂里经常加班,“货少的时候,就加到10点半,货多的时候就到12点左右甚至次日凌晨1点。”一名姓刘的工人说,他们加班厂里也没有给加班费,而且如果不加班还要扣工资。由于胡庆伟的猝死事件,许多工人表示不敢再在该厂上班了。

【律师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死者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因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的相关规定:“一切非因工伤之事故,一律由其本人负责”。该公司按照合同原本无赔偿义务,这种约定显然是无效的。本案应当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向死者家属支付15个月的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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