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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休息时窒息死亡企业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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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团队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网  阅读:

刘建伟是睡在床上死去的,工友在1224日早上8点发现时,他的尸体已经僵硬,枕边的呕吐物也已经结块。经法医初步诊断为呕吐物导致其窒息意外死亡。后刘建伟的家属向公司提出30万元的赔偿,但公司只愿意补偿3万元。目前,双方还在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

  刘建伟死在宿舍

  刘建伟来自湖南攸县,年仅24岁,今年1212日才来到珠海市亿晨亚镀有限公司打工,月薪1400元左右。记者来到该公司时,刘建伟的父亲抱着儿子的大照片伤心欲绝。照片上的刘建伟戴着一副黑框眼镜,嘴角露出腼腆的微笑。据建伟的舅舅易根仁说,建伟在家是个很内向的孩子,平时话不多,来珠海也没有多久,没想到就这么走了。刘建伟出事后,其父亲和亲戚连夜从湖南赶了过来。

  据该公司人事部的穆经理称,刘建伟于1223日早上7点半钟左右上班,除了中间吃饭时间,到晚上1017分加完班回到宿舍就休息了,该宿舍一共住着6个人,但刘建伟回宿舍睡觉的时候同宿舍的人都出去玩了,一直到凌晨1点多才回来。据同宿舍的工友反映,他们回到宿舍的时候,看见刘建伟已经休息,而且发出鼾声。但凌晨2点多的时候,听到刘建伟有呕吐的声音,因为当时已经是深夜,他们也就没有在意。等第二天早上7点多的时候,工友叫刘建伟起来上班,但刘建伟没有应声,由于害怕迟到,工友们就离开了。直到同宿舍夜班的工友下班,发现刘建伟还在床上,想叫醒他时才发现刘建伟的身体已经僵硬,心脏早已停止了跳动。随即工友通知公司领导,公司报案。后经法医初步诊断刘建伟是被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而死。

  家属称是连续加班劳累致死

  刘建伟的哥哥刘建武说,弟弟以前和他一起在上海打工,不喝酒,不抽烟。因为父亲还有心脏病,兄弟俩平时省吃俭用,挣的钱除了维持兄弟俩的日常开销外,剩下的都寄给父亲看病和补贴家用。

  “刘建伟死之前已经连续加班好几天了,我们前几天曾看到公司的考勤表,标明刘建伟已经加班好几天了,但是当时公司的人就把那考勤表收走了。”刘建伟的舅舅易根仁说。对于加班和考勤表的问题,穆经理和另外一名工友均称,公司到年末会接大量订单,加班比较多一点。刘建伟出事之前在车间做电视机支架的安装工作,并不属于重体力活。刘建伟的死比较意外,但刘建伟在入职体检时,已经表明他有乙肝大三阳和高血压,医生也曾嘱咐要定时检查,公司秉着不歧视乙肝患者的心态才让刘建伟进厂打工的,家属对刘建伟病情的说法也未提出异议。但当记者提出要看考勤表的时候却遭到公司拒绝,穆经理说,这个不方便提供,等警方或者劳动仲裁部门调查取证时,他们再拿出来。

  公司只愿补偿3万元

  双方要面对的,是如何善后问题。穆经理说,刘建伟并非死在工作岗位上,因此,按相关规定,只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5个月的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大约1.7万元。现在公司出于各种考虑愿意给予3万元的补助费。对于家属提出的30万元赔偿要求,穆经理则表示按规定办事。

  对于公司的解释,刘建伟的家属不能接受。“那可是一条命啊,现在拿3万块钱就想把事解决了?不可能。我们都来了好几天了,他们的老板都不出来见一下。”建伟的舅舅易根仁说。

  目前,警方和劳动仲裁部门已经展开调查和协调。昨日,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后指出,由于死者家属不能出示死亡证明,根据有关规定他们还没有办法展开是否为工伤的认定。

律师点评:客观的说,本案中家属称是连续加班劳累致死应当认定为工伤是非常困难的,基本上希望不大。如果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公司应当对死者家属做出何种补偿呢?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7]115)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根据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200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75元,其中斗门区(含新青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下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88元;金湾区(含三灶科技工业园、高栏港经济区,下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14元。因此,公司应当支付15个月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死亡抚恤待遇,根据计算,应该在3万元以上。如果员工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则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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