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诉北京XX锅炉厂劳动纠纷一案中,请求事项基本事实与理由如下:?xml:namespace>
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正副本原件。
二、请求被告协助办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手续。
三、请求被告支付扣押证件造成的工资性损害赔偿金XX元。
四、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4个月工资XX元。
五、请求被告足额缴纳05年1月10日到09年1月9日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5年1月10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应于2009年1月9日到期,最近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2421元。2008年12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代发律师函,以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被告与2009年1月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告应返还所扣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正副本原件,以便原告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手续。被告拒绝根据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第三十条之规定协助办理证件变更手续,致使原告无法找到新的受聘单位,至起诉时止,造成工资性损失XX元,请求被告承担该部分损失。
原告于2005年1月10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09年1月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工作4年应该支付补偿金4个月工资XX元。
被告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请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声称“是由被告提供资金条件,而且签定了培训协议,应当履行一定的期限,并且所取得的证件归属单位所有,所以不应当返还证件”,这种说法看上去是有一定的道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最终法官按照我们的法律意见,判决原告胜诉,责令被告返还原告证件,并协助办理资格证件的变更转移手续。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我们发律师函以被告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已经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声称“原告2005年入职本单位,当时的政策:外地的劳动力在北京是不分农村与城市户口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也是依法给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后来政策发生变法,外地来北京工作人员区分农村与城市户口,原告也没有提供自己的户口证明,同时原告也没有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变更登记,所以单位没有责任给原告做变更登记”,我们认为“单位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自己的法定义务,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的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应该由员工自己来申请变更,员工也是弱者,国家的政策变化也不是很了解,而单位有专门的公司部门负责这项工作,所以应该由单位来履行这项责任,”法官认为“社会保险也不是本案的重点,还需要从社保局调取资料,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审理,可能要到中级法院才会有结果,建议单位尽快为员工办理证件的变更,返还原告证件,进行调解结案”。原告与被告采纳了法官的意见,最后调解结案。
案件的结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要回了自己的证件,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大家保险缴纳有类似情况的,可以提前向单位申请,向社保局反映情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就算发生了纠纷也可以封堵单位的嘴巴,防患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