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要求法院执行企业拖欠的加倍工资款;企业持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书》,要求法院不支持赔付一倍工资款。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债权纠纷案,企业与员工互为原被告。最后法院判决企业败诉,其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书》被撤销。?xml:namespace>
阿华(化名)曾是某电机公司的员工。2008年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阿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公司须向阿华支付2008年2月—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1万元。裁决书生效后,阿华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扣划原告银行存款10050元(含50元执行费)。
但电机公司却持一份2008年10月22日与阿华签订的《协议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有效,公司无须支付一倍工资1万元。协议约定:阿华自愿放弃一切请求和仲裁结果,同时保证:以后不再因此争议问题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对此事件的处理方式进行保密、不对外宣言。
阿华称,该《协议书》并非自己所签。事情的经过是,2008年10月13日,阿华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伤及颅脑及身体各部分,需评残。同月22日,公司的一名员工到医院找阿华。当时阿华意识不清,妻子阿梅在陪护。该员工对阿梅说,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是阿华全部败诉,但如果阿华愿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并信守承诺,公司愿支付包括仲裁裁决的1万元在内的全部工资,以解燃眉之急。阿梅本身文化不高,不理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只想到急需钱治疗,就在《协议书》上代签了名字,并拿起阿华的手按了手印。
阿华出院后,在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需原单位出具工作及收入情况,公司拒绝出具。他就向劳动仲裁委询问结果,才发现该案的裁决结果是支持自己的诉求。他却一直未收到《裁决书》,后查得知是原公司保安代其收了《裁决书》。阿华取得裁决书后,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公司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车祸受伤,受伤部位是颅脑,其意识模糊,且阿华的签名是其妻代签,公司无法证实阿华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