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制定实施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根据此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xml:namespace>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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