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公司对其销售人员根据销售业绩按提成方式给其发放工资,没有基本工资,公司员工李某由于几个月的销售业绩不理想,以至于接连几个月没有工资,生活也因此缺少保障。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希望公司每月能给予自己资本的工资保障,但被公司拒绝,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以劳动合同上已经约定李某作为销售人员是没有基本工资的,只能是按销售业绩进行提成为由进行抗辩,但最终仲裁裁决公司败诉,公司必须每月支付李某一定的基本工资。?xml:namespace>
当前类似上述案例中的对于销售人员只发销售提成无底薪的情况并非个别,但这种作法实质上不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3月19日公布的《关于对科技创新和市场营销人员实行计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从事市场开拓、产品销售一线工作的营销人员,单位可以与之约定采用计效工资的分配方式。计效工资不同于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其特点是将职工的工资与其创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效益直接联系起来,使工资收入能直接体现劳动价值,更好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其构成是基础工资和业绩工资两部分。同时《意见》强调,实行计效工资也应每月必须支付一次,并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