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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刚满21岁的小孙从安徽老家来到上海找工作,他很快就进入一家老乡在上海开办的包装材料公司工作。老板安排小孙做模具切工,“包吃包住”每月工资1000。因小孙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风险,老板给小孙投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综合保险,对此小孙也没有很在意。2006年1月小孙在工作中因操作不慎将左手掌切伤,公司随即便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付,但因伤残情况不符合保险公司设定的理赔标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伤后的医药费都已经由公司支付了,但对小孙的伤如何赔偿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公司只是按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给他。
无奈的小孙委托律师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小孙为工伤六级,但公司认为他的伤没那么严重拒绝赔付。小孙只得请律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综合保险,并对其工伤给予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等近25万的赔偿。
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一再强调已经为小孙购买了商业保险,单位无需再缴纳综合保险。并表示小孙的伤完全是他自己过失造成,即便单位要赔偿也只同意承担一部分。单位还坚持小孙的伤情也没有6级那么严重。劳动仲裁经调解不成,裁定支持小孙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21.9万元及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等2万多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典型的外来务工人员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了综合保险的工伤待遇、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归责原则等问题。
一、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按综合保险赔付
上海市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来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保。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参加社会保险必须有当地的户籍或者居住证,而一般的外地到上海来工作的人没有上述两样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上海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综合保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该缴纳综合保险。该保险包括: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这三项保险待遇。
综合保险所涉的工伤待遇项目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基本一致,但在赔偿的方式及计算方法上有很大不同。综合保险中的工伤待遇,不管是哪个等级都是一次性赔付,并且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等费用合并,由劳动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数额表。本案中,小孙在工伤时未满25周岁,按一次性支付表的赔偿标准为21.9万。综合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的,由企业承担所有的赔偿义务。
二、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第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7条的规定,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直系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效,如果过了时效,劳动部门将不受理工伤认定,那么,劳动者将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工伤赔偿。
第二、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工伤的认定和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员工在受伤的过程是否存在过失,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单位缴纳社保的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缴纳综保的由保险公司支付),员工自残自杀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除外。
第三、其他商业性保险不能代替综合保险或社保
社保和综合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本案中即便单位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得到理赔也不能减免单位支付工伤赔偿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或综合保险是履行法定的义务,而为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只能看成是单位的福利待遇。
第四、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提出再次鉴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不服小孙的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结果,却没按法律规定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因此单位的不服意见仲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