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拆迁征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因家庭内部对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产生纠纷、矛盾,部分权利人已经签字的情况下,部分权利人拒绝签字或拒绝签署结算单,导致征收部门迟迟无法审计、无法盖章的情况。但是征收利益作为一个整体是以户为单位补偿的,如此,就会导致同意签约的人,也一直拿不到盖章生效的协议,无法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问:部分共有人拒绝签字导致征收补偿协议未盖章的情况下,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1、无法以家庭内部有矛盾为由,直接起诉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此类纠纷,若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在家庭内部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法院通常都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因《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尚未盖章,协议并未生效,对征收补偿款的金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认为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配的条件尚未成就,当事人可在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确定后再行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
2、但也不能一直无期限的等待下去,可以考虑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或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房屋征收部门,若法院可以受理的,可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暴露症结所在,之所以该户迟迟无法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是因为家庭矛盾,而并非因为对征收部门有意见,最终确认各方对征收补偿协议的真实态度,如果确实对协议本身没有异议,有助于化解矛盾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矛盾,而不是一直久拖不决。
律师提示: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碰到私房原登记权利人去世,各继承人因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矛盾,部分继承人一直拒绝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也碰到原承租人去世,之后变更的承租人一直要求其余同住人满足自己的分割条件,否则就拒绝签署结算单等类似特殊纠纷。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不足取,最终伤害的可能是大家的利益。想了解更多相关司法实践中关于上海拆迁利益分割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