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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以员工业绩考核不达标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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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张某于2023年11月1日入职A公司,后被派遣至B公司,张某在B公司工作至2024年2月3日。2024年2月4日,A公司出具给张某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载:某某公司5于2023年11月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B公司,岗位为销售主管。经用工单位反馈,因您的工作业绩不达标,决定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现我公司正式通知您如下:您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2月4日解除。请在2024年2月4日前配合用工单位完成离职交接手续,交还公司发放的相关设备。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将为你开具离职证明。由此双方形成劳动纠纷,经仲裁后,仲裁裁决A公司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的业绩考核不达标、业绩考核不合格等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主张因员工工作业绩未达标,严重违反业绩标准的规章制度,故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然原告并未提供业绩未达标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更何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便业绩不达标属于不胜任工作岗位情形,原告应对被告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依法行使解除权。然原告并未提供被告业绩不达标的证据,也未对被告进行培训或调岗,其迳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被告赔偿金。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极易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一定要做到合法、合规,尤其是辞退员工的程序上也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设置相关步骤、程序,否则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一旦认定是违法解除,单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想了解更多司法实践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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