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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情人、小三转账赠与款项是否无效,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全部返还,受赠一方抗辩是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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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网  阅读:

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专题问答系列:

问题的提出: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原告甲A诉称,原告与被告丙C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9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23年5月24日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丙C与被告乙B相识并发生婚外情,丙C多次向乙B赠与款项共计1,525,000元,其中丙C通过本人银行转账300,000元,委托他人转账1,22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丙C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乙B,事后也未取得原告的追认,丙C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故上述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被告乙B由此获得的财产应当全部予以返还。故请求:1.确认被告丙C对被告乙B的赠与无效;2.判令被告乙B向原告返还1,52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5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乙B辩称,其与被告丙C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请。具体理由为:第一,关于本案诉讼主体问题,因被告丙C与其共育有一女丁D,被告丙C转账给乙B及其母亲的款项系支付女儿抚养费,故涉案相应款项赠与主体并非乙B,而是丁D,现因被告不认可与丁D亲子关系,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丙C与丁D间亲子关系;第二,关于案款金额,其与丙C之间确有经济往来,但其中包含因投资炒股等丙C归还的款项;第三,本案应适用除斥期间,原告应当在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五年未行使的则不能行使,涉案款项有几笔已超过五年;第四,关于利息,即使应返还相关款项,其与丙C均有过错,不应由其承担利息。

被告丙C辩称,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乙B应将涉案款项返还原告。其与被告乙B相识已有十多年,后发展为婚外情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二人之间无投资关系。丁D并非其与乙B所生之女,涉案款项也并非支付抚养费。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额财产擅自转账给被告乙B及罗某均系对乙B的赠与,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问: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保持婚外情关系,向情人、小三转账赠与款项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返还?若返还,是否需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受赠一方抗辩转账款项系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抗辩转账款项并非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款,法院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本院对涉案款项性质及是否需要返还等逐项评定如下:

1.关于涉案款项是否系赠与及受赠主体问题。案外人戊E、己F均称受丙C委托向乙B及庚G转账,乙B辩称与冯某有投资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于部分转账乙B辩称系丙C支付非婚生子丁D的抚养费或照顾孩子的费用,但丙C否认丁D系其与乙B所生并否认支付抚养费,乙B已针对亲子关系起诉至法院,本案中不对该鉴定申请予以处理,乙B有权待亲子关系纠纷裁判以后,另行主张权利。结合在案证据,本院难以认定被告丙C与被告乙B存在其他对待给付的法律关系,故涉案1,525,000元款项均系丙C赠与乙B。

2.关于赠与效力问题及款项返还问题。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保持婚外情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亦违背公序良俗。被告丙C与被告乙B均明知对方已婚状态下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进行大额转账,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之秩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无效行为,被告乙B应返还相应款项。因赠与无效,故对于被告乙B认为本案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被告乙B返还赠与款项1,525,000元,被告丙C亦要求被告乙B将涉案款项返还原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利息部分,本院认为,被告丙C及乙B均有过错,且乙B实际取得资金占有利益,原告要求乙B以1,5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日起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一、确认被告丙C赠与被告乙B的行为无效;二、被告乙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A1,525,000元;三、被告乙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525,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甲A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

律师提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赠与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法院就一定支持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如可以证明款项系其他性质款项并非赠与款,转账当时双方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则法院仍可能判决无需返还,但抗辩转款是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此类案件胜诉败诉的关键在于双方如何举证。想了解更多司法实践中关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我们。

(文:杜黄海 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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