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一方父母购买房改房的处理意见。由于房改房的取得具有较多的福利性质,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一般都是为了照顾父母的生活居住,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婚后出资购买房改房的资金仅仅是该房产实际价值的20%左右,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考虑上述因素,从《物权法》的角度,重点保护房产登记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为了照顾到夫妻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离婚后该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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