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诉讼、离婚诉讼等诉讼中,往往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由于房地产市场下行的原因,打房产官司过程中,会出现原被告都不要房子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原、被告均不要房屋,但均同意变卖、拍卖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房屋由当事人协商变卖、申请拍卖房屋。
在(2022)沪0115民初17880号原告余某1与被告余某2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双方均不要房屋,故该房屋可由双方在指定期限内自行出售,获得的款项在扣除各项费用后由双方等额获得,双方按国家税收政策应负担的税费由双方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中属于竺某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余某1、被告余某2均等继承,即原告余某1、被告余某2各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继承后原告余某1、被告余某2分别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原告余某1、被告余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商出售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逾期未能出售的,原告余某1、被告余某2均有权申请拍卖或者变卖该房屋,出售、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契税费用、中介费用、拍卖费用等费用后,由原告余某1、被告余某2各半享有,个人应负担的税费自行承担。
在(2017)沪0117民初20822号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不要房屋,并同意如果分割则采取拍卖、变卖房屋的方式,故本院认定对于系争房屋的分割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变卖,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原、被告任何一方可申请予以拍卖,并对半分割折价款。对于拍卖和变卖中所产生的费用也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被继承人金克高(已故)遗产;上述房屋由原告金某1、被告金某2继承享有;
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互相配合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变卖或申请拍卖,所得价款由原告金某1、被告金某2各享有50%的份额;变卖、拍卖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原告金某1、被告金某2各负担50%。
在(2017)沪0106民初15659号原告杨某一诉被告杨某二共有纠纷一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原、被告于庭审中均表示不要房屋,故应对系争房屋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杨某一、被告杨某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将上海市延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杨某一享有23.7%的份额;由被告杨某二享有76.3%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