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什么样的情景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况,分别是: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的以及分居满二年的情况的,在法院调解无效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注意,这里法条用的词是“应予判离”,而不是“可以判离”,因此,这是法院必须判离的法定条件。
第一种:重婚和同居的情况。
重婚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予之结婚的行为。一般重婚行为表现为两种方式:
其一: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其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比如说,两个人以“老婆、老公”相称,或其动作、行为足以让周围邻居信为是夫妻关系,又连续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以上(一般至少要几个月的时间),这样,才能构成重婚。重婚不但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且也是一种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依刑法的相关规定,触犯重婚罪的行为可能要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对于重婚的处罚较为严厉,但能证明对方有重婚行为的证据却不好收集。一般情况下,在对方否认有重婚行为的前提下,如果想证明对方有重婚的行为,需要以下者居所的邻居或居委的证言或证明,且证据内容足以证实重婚事实存在;或者有其它证据印证,比如重婚者的书信来往等。相对来说,证明到重婚一步是非常困难的,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
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同居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只是二个人在一起持续地共同居住生活,对外不以夫妻相称。有些人认为,有了非婚生子就能证明有同居事实的存在,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对于构成同居有一定的持续时间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会导致非婚生子的出现,因此,不能仅凭有了孩子就断定出轨方构成了同居。
证明同居的存在也是一件相对困难的事,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同居双方居住一处,且已共同居住了较长一段时间,比如二、三个月等。
第二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如果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了虐待。
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是较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的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构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构成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这苦,次数又不多,很难能让法院定性为家庭暴力的。如果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一般会被认定为暴力构成了。
为了证明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我们希望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者的女方一定要有举证意识,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不要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白白被打被欺负。一再忍让的后果,往往如《不要同陌生人说话》中的剧情一样,使施加暴力一方更猖狂更肆无忌惮。因此,在发生家庭暴力或即将发生时,一定要及时报警或寻求居委会的帮助。有了难,一定要想到组织。根据我们的经验,家里打了人,拨110报警,警署一般还是会到现场出警的,这是警察的义务。如果警署以家庭内部纠纷为由不愿意出警,报警者一定要坚持要求出警,警署最终基本还是会到场的,因为万一发生意外,警方的责任就大了。而对于寻求居委会帮助,上海的居委会一般都能做到及时上门调解和帮助。我们在上海办理相关案件中,居委会基本上都会如实作证和协调,目前还没有遇到一起居委会不予配合和帮助的情况。
对于虐待和遗弃的情况,因为基本没有遇上过,实践中发生的案例相对少得多,我们就不再赘述。
第三种: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并不是说一方有赌博、吸毒行为,另一方起诉就一定能离婚,而是另一方要构成“屡教不改”的严重情节,法院才应当判离。既然是“屡教”,至少要教育了二、三次以上,并且是有证据证明是教育了二、三次以上。对于赌博的认定相对也较为严格,民间朋友“小来来”以娱乐为目的的赌博,若情节轻微,没有给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法院也不会轻易判离。
对于吸毒就相对严格,只要送到戒毒所二次以上仍无效,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并且由于一方吸毒给家庭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一般法院都会准予另一方的离婚请求。
第四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共同生活是夫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果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只是名份。因此,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但是,要注意,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满二年的时间,法院才予以判离。也就是说,构成此种法定判离理由的条件有三:
1、夫妻分居。夫妻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生活,即不在一室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过夫妻性生活。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比如,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也不好认定。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事人一方在国外,四年未归,一方在国内,或者一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完全可以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它相关证据使得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
3、分居已满二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开始,到起诉时已满二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司法解释,原先规定分居满三年才可判离,现在婚姻法定为二年,更体现了新法人性化的一面,毕竟,人生有几个三年呵!
第五种: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一个布袋条款,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良心确信,针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情节判决是否离婚。一般而言,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方当事人有性犯罪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
一方当事人频繁婚外情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当然,这种婚外情行为,不但要求有身体的背叛,还一般要求有心理的背叛。
一方当事人道德品质极端败坏。
另外,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虽然发布已十六年,且是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发布,但由于其条款并未与修订后的《婚姻法》相实质冲突,故在实践中仍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