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妻子白某2012年底登记结婚。2013年3月的一天,王某以其门市进货为由要求在某银行上班的妻子用结婚时收到的红包借他6万元钱。因怕妻子不相信自己的能力,王某便提出给白某打欠条。白某将6万元钱给了丈夫后,王某还真给妻子打了一张借款6万元的借条,并郑重地摁上自己的手印交给了白某。
2016年5月,王某和白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未对该借款作出约定。后白某在整理自己的物品时看到借条,想起了王某借款的事儿,遂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归回欠款,但遭到其拒绝。白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6万元。对此,王某辩称,自己并未向白某借款,在出具欠条时,其与白某仍是夫妻关系,欠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白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和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向白某所写的借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王某偿还白某6万元钱。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中,白某在银行工作,薪水较高,完全能经济独立。同时,6万元借款虽是婚内共有财产,但却用于王某门市的进货,属于一方的经营活动,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在婚内向白某打的借条应该按借款合同来认定。此外,在庭审中,王某没有提供该6万元借款没有交付的证明,故此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