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沈某与周某原系中学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27日双方订立结婚协议书,约定结婚后沈某婚前购买的一处房屋和屋内所有东西为双方共有财产,货款余额由双方共同承担,并约定该协议在签订之日起生效。2008年9月1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择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二人虽系同学,却性格差异很大,婚后12天就闹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为此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周某依据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要求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结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处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结婚协议书有效。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沈某与周某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对沈某婚前的财产作出约定,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是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能附条件,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单纯确定签字即生效,而是基于婚姻这个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最后未确立夫妻关系,那协议就不会生效。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已为夫妻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时尚未办理结婚登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不能依据此协议进行房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沈某与周某之间所订立的结婚协议书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
案例:
许先生和李小姐2002年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翠苑的老房子并取得房屋产权。许先生和李小姐这套房子购买合同价为70万元,双方共同付了首付款30万元,剩下的40万元由两人共同按揭。2005年,两人协议离婚,房子产权怎么分割?
这种情况下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且分割时房屋价值应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同时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这套房子购买价是70万元,现值100万元,未还贷款2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00万元的现值减去20万元贷款后的80万元,每人可分得40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40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如果在夫妻存续期间是以男方的名义支付了全部的房款,虽然是个人支付的,但是,由于夫妻同体主义,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这笔钱妻子也有一半的权利。如果解除婚姻关系,男方需要支付房屋现值的房款的一半。
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并取得房产证,剩余房款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离婚后,另一方的产权部分如何界定?
谢先生在2003年3月首付了15万元按揭购买了房屋,取得了房产证。在2004年,他与马小姐结婚,婚后也是谢先生一人清偿了全部贷款。双方在2007年1月开始着手离婚一事。离婚时商议房产分割时,谢先生认为这套房子实际上是自己一人支付的,马小姐却认为贷款部分是婚后偿还的,自己也应该有份。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婚后贷款部分的房款和增值,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双方婚前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案例:
陶先生与徐小姐在谈恋爱时双方感情不错,想想以后反正要结婚,不如趁着房价还不是很高时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当时,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陶先生一方的名字。如今,两人商量离婚,陶先生不承认徐小姐购房时出过资,徐小姐有部分产权吗?
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这样的例子很多。
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徐小姐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建议恋爱期间感情即使不错,双方出资时为避免未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最好在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写进双方的名字,或者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及各自的出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