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林伟和薛某晓珍结婚后以双方的名义在龙城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66万元,双方共同支付了16万元的首付款,余款50万元通过夫妻共贷的方式向银行做了按揭贷款。三年后房产市值升值到90万元,俩人已向银行还款10万元(含提前还款部分),即贷款余额为40万元。此时俩人面临离婚。孙某林伟由于在外地工作,故表示可以不要房产,但对薛某晓珍提出的按购买价给予其补偿的方案坚决反对。薛某晓珍目前实际居住该房屋并希望取得该房产,但又表示无力按房产市值给予孙某林伟相应补偿款。因双方僵持不下,孙某林伟担心薛某晓珍私自转卖房产,打算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对该房产申请财产保全。
争议焦点: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首先,薛某晓珍提出的补偿方案是没有依据的。该套房产作为夫妻财产分割时,应将房屋的增值额部分计算在内,即应按房产市值90万元而不是原购买价66万元予以分割,否则对另一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也不符合物权的基本原理。
其次,孙某林伟的顾虑也是没有必要的。由于该套房产是以双方的名义购买,因此,房屋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和颁发的房产证上都会明确记载该套房产属于俩人共同所有。未经孙某林伟出具书面同意,薛某晓珍是无法将房屋出售的。即使薛某晓珍将房屋转卖他人,房屋行政主管机关也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况且,未还清贷款的按揭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还需要取得银行的同意。因此,孙某林伟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是没有必要的,否则白白浪费了一笔保全费用。
再次,该套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房产市值90万元减去债务40万元后,根据财产的净值50万元,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25万元的经济补偿,并承担剩余全部债务。
最后,由于孙某林伟不愿意要房产,而薛某晓珍又难以负担补偿款和剩余债务,因此双方可以协商将房产予以出卖,在还完剩余债务后双方再就就剩余价款予以分割。比如,房产出售所得为92万元,则还完银行剩余债务40万元的余额为52万元,此时每人可分得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