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就有限公司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持股一方要求认定公司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坚持要求分割份额而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会支持股权分割的请求吗?
一种观点认为,该主张应获得法院的支持。《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夫妻协商一致后如何分割有限公司股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对夫妻无法取得一致的情形加以规定。《物权法》中规定了对共有物的分割,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采取“实物分割”或“折价拍卖”的方式。那么,对于无法取得一致的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主张应被法院判决驳回。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未持股配偶一方不能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应由持股方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向配偶另一方折价补偿。若未持股配偶一方不同意折价补偿的,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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