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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签订的房产协议,到底算不算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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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例】

 

卢先生和弟弟思量了很久,才做了这个决定,将父母告上法庭。这话说来也长,多年前家里的老房子拆迁。这套老房子是登记在父亲名下的私房,因为家里人口多,除了父母的户口在这套私房处外,卢先生一家三口,还有弟弟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都在里面,所以在拆迁安置时是数人头安置的,户籍在册的八个人都是安置对象。

 

因为动迁安置的房子都在郊区,父母觉得太远,不论是平时日常生活,还是看病就医,都不方便,所以动迁时就选择货币安置,拿了动迁款在家附近买了套二手房。当时房屋买卖的事都是父亲去办的,因此产权证上就写了父母的名字。而卢先生和弟弟觉得反正父母的房子以后都是他们两兄弟的,对房屋产权登记的事也就没有多想。

 

这样,父母拿到房子后,便住了进去。可父亲这个人心思活络,退休后不得闲,又自己做起了生意。这期间,他多次和母亲争执,还常常夜不归宿。两兄弟也劝了几次,父亲生气时还叫嚷到,这房子是我的,你们滚出去。卢先生和弟弟心里就有了想法,父亲这样说了,万一有什么就麻烦了。于是,他们和父母商量了房屋产权登记的事。

 

虽说当初安置对象有八个人,但两兄弟和父母谈好,房子就一人四分之一,也不要将其他人的名字加上了。之后,他们便着手产权证上加名字的事。但加名字是要缴税的,而且费用也不低。于是,家人里又商量,也不要加名字了,就写一份协议好了,有备无患。

 

于是父母和两兄弟一起签订了一份家庭房产协议书,内容为,因交易中心加名字税费较高,为了避免矛盾,经大家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目前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现父母年岁已高,为此对房屋进行分割,四人名下每人各占四分之一。

 

这份协议书是父亲草拟的,大家都在上面签订了名字。本来相安无事,可前段时间,父亲竟然提出和母亲离婚,还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愿意分一半给母亲。当两兄弟提到那份协议书,父亲认为这个协议书是被两兄弟逼着写的,而且他已将动迁款分给两兄弟及家人,这套房子是用他们夫妻的动迁款和存款买的。父亲还称,那份协议书的内容是说父母的房产赠与给子女,还没有过户,他要撤销赠与。

 

无奈之下,两兄弟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和父母各享有房屋25%的产权份额。母亲在庭审中同意两兄弟的意见。

 

【评析】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卢先生的父亲辩称家庭房产协议书系被逼迫签订的,但他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份协议书由父亲亲笔书写,由各方签字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履行。

 

父亲还称属于两兄弟及家人的动迁款已给付完毕,但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从协议书的内容看,大家是将这套房屋作为家庭房产进行分割的,而非将这套房屋作为父母的财产赠与两兄弟,因此父亲关于该协议书系赠与的有关抗辩不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结案】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两兄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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