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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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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一、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处理拆迁,被委托人如果没有按照委托人要求签订拆迁协议的无效。被委托人转委托无效,由于拆迁安置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若是转委托也必须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2、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被撤销,拆迁协议无效。

 

 

3、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标准。

 

 

4、拆迁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被拆迁人此次拆迁的补偿形式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对房屋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则被拆迁人无法得知房屋重置价格的真实情况,均应视为拆迁公司故意虚假告知或故意隐瞒房屋重置价格作价的法律规定,因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认定无效。

 

 

5、部分产权人签字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

 

 

6、如果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权房屋,那么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全体产权人。如果部分产权人代理其他产权人签字,应当由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7、如果委托关系不是有效的,那么这份协议效力待定,其他部分产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

 

 

8、如果协议被确认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要求安置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应当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果没有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补偿的政策判决货币安置。

 

 

9、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10、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1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12、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拆迁安置协议基本内容

 

 

1、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2、主要内容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违约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3、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4、期限作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那么在双方确定了拆迁方案后双方也是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同时在拆迁协议中也是会写明拆迁补偿的具体方案以及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如果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后也是可以立即解除协议,如果是出现了以上的情形该协议也是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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