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是2007年结婚,婚前男方有一套房子,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两辆车子,一辆轿车,一辆拖头车。但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中只提到了房子归男方,男方支付给李小姐5万元人民币,两辆车子如何分割均未提及。离婚后,李小姐是否还能再要求分割这两部车呢?
目前,我们国家的离婚夫妻大部分还是经由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出于种种因素,例如民政局所出示的格式性的离婚协议过于简单粗略,或者离婚时过于意气用事,对于财产分割欠缺考虑,草率地签订了离婚协议,或者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离婚后才发现还有财产未予分割。离婚协议是否就如一些普通民事合同一样是“一锤子买卖”,签完就不能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了呢?对于那些“粗线条”的离婚当事人,是不是就真的不能再吃“后悔药”了呢?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对这些“粗线条”的离婚当事人不啻为一个福音。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这个规定,虽然李小姐的离婚协议中未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辆车进行分割,但仍然可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再行分割。
有些当事人会问,离婚很长时间了才知道那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这种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再分割有没有时间限制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未对这个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看,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未分割,仍是处于共有状态。而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因此,原则上,离婚后如果确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是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