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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财产离婚后可否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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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薛晓珍赵光明结婚十年了,在这十年里双方都在努力的维持着这个家,但还是会感觉生活索然无味,他们也曾想过用什么方法来改变这一切,能继续维持这个家,挽救这个家,他们不断的争吵、冷战、厮打,感情的裂痕越来越大,以至于感情彻底的破裂,而这中间孩子更是无法安心的学习生活下去,最后两个人终于走向了分手。于是薛晓珍提出了离婚,赵光明也顺其自然,无异议同意离婚。20099月的一天,俩人一起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赵光明生活,抚养费也由赵光明负担;住房、家具、现金统统都归赵光明所有;有一户营业用房归薛晓珍所有;赵光明一次性给付薛晓珍十万元钱;无债权债务。签名,捺印,红底金字的结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走出民政部门,他都有一种莫名的惆怅,说不清离婚对于他们俩个人来说是解脱还是什么。

一次偶然的机会,薛晓珍发现赵光明3年前曾借给朋友田楷9万元钱,于是薛晓珍去找赵光明要问个明白,而赵光明却矢口否认有这笔债权,薛晓珍当即打电话找来了田楷,田楷不知道原由,就如实陈述了3年前因为做生意借赵光明9万元钱的事实,在薛晓珍的要求下,田楷补写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交给了薛晓珍

 

[法庭环节]:薛晓珍认为赵光明9万元钱给田楷的事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9万元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有自己的一半,赵光明却不同意,薛晓珍赵光明告到了法院。

 

赵光明在法庭上说,自己确实在2007年借给田楷9万元钱做生意,但田楷已在20083月把钱还了回来,他把这9万元钱投入了自己的生意,由于经济危机自己的生意亏了。赵光明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实话,他申请让田楷出庭作证。田楷作证时说,2007年他向赵光明借了9万元钱做生意,20083月已经归还,借条是因为赵光明薛晓珍闹矛盾,为安抚王增后补的。田楷还向法庭出示了一张赵光明写给他收回9万元借款的收据,落款时间是200839日。薛晓珍认可借条是她与赵光明离婚后补的,但否认田楷还款的事实,对田楷手里收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法官分析]法官认为:田楷陈述他与赵光明是铁哥们,借款时他没有向赵光明出具借据,这尚存情理之中,而还款时赵光明却向田楷出具了收条,这就有悖常理了,既然关系铁得借钱可以不写借条,哪里还有还款再写收据的道理;田楷说因为薛晓珍赵光明之间闹矛盾,为了安抚薛晓珍就将已归还的9万元再次出具欠条,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接受的了;对田楷的证言不能采信。既然出借人赵光明和借款人田楷都说这9万元借款已归还,法院也不应做出相反的认定,但还款时间应认定在田楷向薛晓珍补写借条之后,也就是薛晓珍赵光明离婚以后。

 

法院认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薛晓珍离婚后发现她与赵光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田楷享有债权,赵光明谎称该债权已在离婚前获得清偿,说明赵光明主观上有隐瞒债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债权致使该债权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分割的后果,薛晓珍要求再次分割这9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于是判决赵光明给付薛晓珍9万元的一半45千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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