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夏X、吴朝X诉称,原告夏X、吴朝X的户籍在本市肇嘉浜路X弄35号,且在上述房屋拆迁时亦作为同住人得到了安置,虽然原告夏X、吴朝X自1980年起未能实际居住上述房屋,但仍有权获取上述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款。被告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后,获得了拆迁补偿安置款人民币1230671元,但至今未能支付原告夏X、吴朝X拆迁补偿安置款,故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夏X、吴朝X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款共计人民币393557元。
审理认为:
被拆迁人房屋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原告夏X与吴X朝虽然在1999年9月即将户籍从本市五四农场X村X号楼404室迁入上述房屋,但原告夏X与吴X朝不实际居住使用上述房屋,且曾获取本市五四农场X村X号楼404室的福利分房,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房屋同住人的条件。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房屋拆迁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征用土地的行为,征用土地的同时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生活需要,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经济或住房安置补偿,这本来是好事情,让很多生活条件很差的居民改善了生活条件,提高了生活质量。但是,不曾想拆迁行为带来了大量的社会纠纷,因为拆迁利益之争而引起诉讼的案件每年都大量增加。
大量的人为了让自己成为被安置人,享受国家拆迁安置利益,可谓想尽一切办法。很多人本不是拆迁范围人口,但是在得知房屋即将拆迁的消息后,把自己的户口迁入被拆迁区域房屋,从而想成为被安置人。但是自己有往往不在户口迁入地居住,即我们常常所说空挂户口现象。空挂户口的情况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住人及应安置人口的情形,所以拆迁时并不能作为安置对象,这让很多人白忙活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