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已去世,在册户籍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应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关“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的规定,由在册户籍人员均分。具体分配时依然应当结合在册户籍人员的实际情况,虽然都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但仍需结合系争公房的来源,当事人户籍迁入的时间和原因,系争公房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是否曾在他处有过住房福利安置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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