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关于外地媳妇所涉拆迁利益的规定
(一)拆迁主要法规关于拆迁对象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版)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版,下称“01版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限期内完成搬迁”;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据此,房屋拆迁被安置补偿对象包括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象也只包括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不包括外地媳妇。即便是《01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关于低收入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对象,也未将外地媳妇相关情形包含进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11版”)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据此,房屋征收补偿对象及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象主要包括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样不包括外地媳妇。《实施细则11版》同样有关于居住困难的规定,同样没有直接规定外地媳妇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综上,就主要拆迁及征收法律、法规规定中,均未明确外地媳妇是否属于应当被安置的对象。
(二)其他关于安置外地媳妇所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以下简称“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以下简称“解答”)第五条解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据此,根据《人口认定办法》的规定,尽管没有本市户口,外地媳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已在被拆迁房屋实际居住满两年的,且其配偶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则外地媳妇亦应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分得拆迁利益。也即,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外地媳妇是有可能分得拆迁利益的。
根据《解答》的规定,同样没有本市户口,外地媳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除了时间的长短外,和《人口认定办法》的规定不同的是,其一,《解答》所涉外地媳妇分拆迁利益是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分配的规定,而前者则未限定;其二,《解答》针对的是公有居住房屋(即仅针对公房),而前者则未限定;第三,《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外地媳妇有可能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并分得拆迁利益,而《解答》规定满五年直接认定为同住人。《解答》第九条解答规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也即,没有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同住人是可以均等分得拆迁补偿款的。
需要说明的是,《解答》目前尚未被废止,而《人口认定办法》已于2011年10月19日被《实施细则11版》废止。那么,《人口认定办法》关于外地媳妇分拆迁利益的规定当前是否依然可以适用呢?
二、《人口认定办法》所涉外地媳妇分得拆迁利益规定的适用
(一)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11版》第五十二条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据此,只要在《补偿条例》施行(2011年1月21日)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依然可以适用《人口认定办法》。也即,此种情况下,外地媳妇仍然有可能按《人口认定办法》分得拆迁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大量2011年1月21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一直在延长许可证期限。但是,据了解,目前上海市原则上已不再为2011年1月21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延长许可证的期限。也即,依据《实施细则11版》第五十二条规定适用《人口认定办法》关于外地媳妇分拆迁利益的路径已经走不通了。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人口认定办法》所涉外地媳妇分拆迁利益的适用
笔者通过公开途径查阅了近五年上海市关于外地媳妇分拆迁利益的司法判例,法院基本都是按照《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进行裁判的。其中,除了(2010)虹民三(民)初字第1510号判例外,其他大部分案例中,外地媳妇均未达到《人口认定办法》的规定而未能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也未能分得任何拆迁利益。
如前所述,《人口认定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被《实施细则11版》废止,那么2011年10月19日前后的判例中关于外地媳妇分拆迁利益的司法判例是否会存在差异呢?
通过公开渠道公布的近五年上海市关于外地媳妇分拆迁利益的司法判例检索研究,2011年之前关于外地媳妇是否属于应安置人口,也即能否分得拆迁利益的判例,基本都是以《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为依据的。2011年之后的判例中,适用拆迁政策的(指通过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的依然以《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为依据。适用征收政策的(指2011年10月19日以后通过颁发征收补偿决定征收)判例,基本都未见到适用《人口认定办法》。
那么是否意味着2011年10月19日以后适用征收政策的项目,外地媳妇都无法分得拆迁利益了呢?
(三)适用《补偿条例》及《实施细则11版》后,外地媳妇是否还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1、基于《实施细则11版》获得相关征收补偿利益
《实施细则11版》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规定:“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而《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以下简称“核查办法”)第二条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满2年的人员确定。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六)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
可见,从居住困难的角度来看,符合条件的外地媳妇依然有机会被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并最终获得相关征收补偿利益。此外,《实施细则11版》第三十一条主要针对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而《人口认定办法》第八条本质上也是基于居住困难考虑的,二者本意都是一致的。
2、基于《解答》获得相关征收补偿利益
如前所述,《补偿条例》及《实施细则11版》生效并适用后,《解答》并未被废止,也即,“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至今仍然适用,符合条件的外地媳妇依然可以依据《解答》获得相关征收补偿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前文中通过《实施细则11版》居住困难规定及《核查办法》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规定实现征收补偿利益的,均非关于外地媳妇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直接规定,可能最终还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关于《解答》,尽管目前尚未被废止,但是《解答》基本上是依照拆迁政策做的解答,司法实践中,不排除现在法院有对该解答不认可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