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1、唐某2、唐某3系唐XX(已死亡)与陈XX的婚生子女。唐某1与钱某1系夫妻关系,唐某A系二人之女;唐某2与刘某2系夫妻关系,刘某A系二人之子,刘某某系刘某A之女;唐某3与高某3系夫妻关系,唐某B系二人之子,唐某某系唐某B之子。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承租人系唐XX,唐XX去世之后承租人变更为陈XX,2019年5月该房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该户内在册人口共有12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226万余元,装潢补贴1.3万余元,该户选择全货币补偿,各类奖励补贴合计109万余元,结算单上另有其他奖励费25万余元。承租人与同住人就拆迁款的分割难以达成共识,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且在本市没有福利性质的房屋,故应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承租人陈XX在系争房屋有户籍,曾长期在系争房屋居住,且在本市没有福利性质房屋,故陈XX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其余被告有的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安置,在本市有其他房屋,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不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法院判令原告可分得的拆迁补偿安置款为240万元。
被告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