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特殊情形,关于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成年后是否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0年《解答》”)明确指出,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但若想要享有拆迁利益,仍应符合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和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
案例:未成年时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简介:20世纪五六十年代,杨老六与薛晓珍从单位分得一套公房,面积25.06平方,后夫妻两人生得二子一女:杨1、杨2(女)和杨3。儿女成家后,杨老六有了孙子杨小1、杨小3和外孙女张小小。杨老六夫妇去世后,户内人员于2000年同意将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杨小3。2019年5月,该公房所在地块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户籍在册六人:分别是杨1、杨小1、张小小、杨3、陆某、杨小3。同年6月,该户与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款2,913,335.43元;装潢补偿19,626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合计100余万元。因对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发生争议,户内人口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纵观系争房屋的租赁户名变更和实际居住情况,承租人杨小3与杨小1、张小小系表兄妹关系,均为原承租人老杨的孙辈,且三人的户籍均自幼即迁入系争房屋。可见三人的户籍迁入是老杨作为祖辈对三个孙辈一视同仁的安排。……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杨小3之后,杨1、杨小1、张小小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被征收前,杨小1、张小小未实际居住是因杨小3提出他处房屋装修,需居住使用。该房屋使用面积仅25.50平方米,杨小3与杨小1、张小小系唐表兄弟姐妹关系,均已成年,确不适宜在系争房屋共同居住。虽杨小1、张小小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有住房,但因受配时均未成年,并未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不属于他处有房。综合考虑前述情况,杨小1、张小小应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