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私房被征收,那么征收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征收补偿款不仅包括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对安置对象的其余补偿,不同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应区别对待。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不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因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是对房屋所有人给予的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取得,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即便房屋在婚后被征收,这部分补偿仍属于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款等房屋价值补偿款之外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征收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造成了影响,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员的居住也受到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而且,这部分费用也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