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 婚姻家庭律师观点 >> 文章正文
离婚的途径有哪些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离婚诉讼途径的选择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起诉至法院或是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与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法院;

 

  另一种情形为协议离婚诉讼,此种方式的采用对于经常居住地与长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特别是两地相距较远时,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可选择于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调解结案。这种方式的采用避免了当事人急于离婚而须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的长途奔波之苦。

 

  相应的,离婚诉讼的程序亦有以下两种:

 

  (1)调解 此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立有离婚协议书或经法院主持调解而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判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准予离婚。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上海法律援助热线
·可撤销婚姻案件关于婚姻..
·公司降薪合法吗 企业如..
·“扒窃”当场被发现,是..
·出车祸保险公司不定损,..
·拆迁公告后,登记结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
·公司法之董事长选举程序
·【公司纠纷经典案例】协..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