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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房子是不是谁出钱多就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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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可以在法庭上竞价取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对《婚姻法》第39条曾作出补充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产作出评估,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双方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有两个基本前提:其一,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其二,双方均同意竞价取得。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竞价,法院就不能运用竞价规则处理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法院没有强迫当事人接受竞价的权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关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的处理,应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在处理共有房产时,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准许:(1)双方同意竞价;(2)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上海高院《关于竞价规则司法适用》的指导意见之所以设定夫妻双方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必须满足“双方同意竞价”和“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两个基本条件,原因在于竞价规则排斥了夫妻离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即便竞价规则从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考虑到子女、女方及生活困难一方的法定利益,那么通过竞价来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就显的不那么公平了。为此,上海法院适用竞价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就是:1、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2、双方均同意竞价;3、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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