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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受害方能多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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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丈夫为小三买房,妻子要离婚

 

  陈某是一家企业高管,与妻子刘某于1998年结婚,二人育有两个儿子。早年,夫妻二人在佛山和广州先后购买了共计5套房。可2010年开始,陈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张某,并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20109月,张某要求陈某和她结婚,并给她出资买房。陈某于是向妻子提出,要和他人合伙开公司需要资金,于是将广州的一套房出售得款100万,给了妻子30万后,陈某将70万转给张某。张某于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广州买了一套房。

 

  此后,张某以年龄相差太大为由提出分手,陈某多次索要房款,得到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之后,刘某得知丈夫并未与他人合伙开公司,追问之下才知真相。刘某于是萌生了离婚的念头,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如何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张某购买的房子只登记了其个人名字,陈某没有所有权。刘某的离婚诉讼只能处理其夫妻名下的财产,张某名下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二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不会解决张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

 

  对于陈某赠与给张某的70万元购房款如果夫妻二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应属于陈、刘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还没有明确的标准。刘某可尝试如下做法:如果陈某愿意配合,可和丈夫陈某配合取得陈某为张某出资的相应证据,如银行转账证明等,以撤销赠与之诉起诉张某追回购房款;如果陈某不愿意配合,可单独起诉张某,要求追回购房款,追加其丈夫陈某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目前已有司法案例支持这类做法。在陈、刘二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内追回上述购房款,再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对保护刘某的利益更为有利。

 

  丈夫出轨,妻子一纸协议挽回

 

  李某()和王某于1983年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凭着二人的辛勤工作,积蓄日丰,还购置了多套房屋、商铺、车位。二人本可以有幸福的退休生活,然而,随着金钱欲望的满足,加上受“重男轻女”、“家产传男不传女”等错误观念的影响,2007年,李某有了婚外情,并有了一个非婚生儿子,李某还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一套房,供他和儿子及第三者居住。

 

  2013年之后,王某多次提出要离婚,但李某竟要求她与第三者和平相处,并曾以断绝经济相胁迫。2014年,王某找到律师。询问中,律师得知王某平日寡言温柔,“财政大权”掌握在丈夫手中,其还流露出对未知离异生活的担忧。起诉之后,在亲属的谴责下,李某如梦初醒,与亲属一起请求王某撤诉。王某在与律师的交流中,流露出对二十多年婚姻的不舍,但丈夫掌握“财政大权”是这段婚姻的弱点。律师提出做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产权且立存公证。此后,二人到公证处就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协商分割公证,王某分得了大部分不动产,双方重归于好。

 

  夫妻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应采取书面方式,如果该约定经过公证当然更加具有证明力。对于黄昏婚姻出现第三者的情形,从保护妇女角度出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是较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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