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节,湖北的王某告别妻子南下东莞打拼。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小有成就。2018年6月的一天,王某和朋友相约去酒吧放松,与一女子薛晓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不久薛晓某怀上王某的孩子,由于王某想到自己是有家室的人,因此极力劝说薛晓某打掉孩子。薛晓某表示愿意打掉孩子,但是王某要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王某同意,并向薛晓某转款4万元。几天后,薛晓某在王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2018年底,得知此事的王某妻一纸诉状将丈夫王某和薛晓某诉至法院,请求认定王某对薛晓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薛晓某归还4万元。理由是,薛晓某在得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与王某交往并怀孕,在王某提出终止妊娠手术后向其索要补偿费4万元,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被告王某给付薛晓某的4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王某妻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将4万元私自赠与薛晓某,应属无效行为。
被告薛晓某辩称,其不知道王某已婚,且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意思,自己也是受害者。王某给予补偿的4万元是王某对其堕胎产生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补偿,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薛晓某交往并致其怀孕,后王某结束与薛晓某的婚外情关系,并给付4万元用于薛晓某终止妊娠,并非无偿给付,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另外,王某给付薛晓某的4万元,发生在王某与王某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为了结束与薛晓某的关系,在薛晓某终止妊娠后,给予其一定的补偿,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妻的诉讼请求。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于王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不正当交往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