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丈夫婚内与其他女性同居,赠与其轿车、房子,并且以借款名义向其转移290万元。妻子起诉要求返还轿车、房子和29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赠与无效,判决返还财产。二审法院认为丈夫为他人购买轿车和房子的赠与依据合同法有效,判决只返还现金,不返还轿车和房子。检察院抗诉后,再审法院判决返还轿车、房子和现金全部财产。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没有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如果没有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前,夫妻不能将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为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不等同于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同时与丈夫同居的女性明知其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律师提醒婚外情受害者应注意搜集配偶与他人同居、赠与大额财产等证据,以便顺利向第三者追回被赠与的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薛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薛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薛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薛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薛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薛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薛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薛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薛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薛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薛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返还全部财产。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薛某某的赠与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薛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判决薛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薛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薛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薛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律解读』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最终再审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获赠的轿车、房子和现金等全部财产。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没有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如果没有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前,夫妻不能将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为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不等同于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同时与丈夫同居的女性明知其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律师提醒婚外情受害者应注意搜集配偶与他人同居、赠与大额财产等证据,以便顺利向第三者追回被赠与的共同财产。同时需要注意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应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构成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