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晓珍(化名)与张军(化名)经过相识、恋爱、结婚、又离婚、后又复婚,最终还是分道扬镳,去年2月,两人在三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自愿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有一条约定“男方向女方借款9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已过,薛晓珍多次催讨,张军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无奈之下,今年8月,薛晓珍凭借《离婚协议书》将张军告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军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军辩称,原告所诉的9万元中,其中5万元是向前岳父所借,理应归还。但另外4万元实际是两人结婚时双方亲友的礼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支配和使用,婚内不存在该笔借款,离婚时自己不愿与原告过多纠缠才在离婚协议书中写上4万元借款,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自己偿还4万元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原告辩驳,该4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
两人在法庭上争执不下,后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协调,两人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被告张军偿还原告薛晓珍8万元。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只要夫妻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借贷关系成立,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索偿的请求,法院应该支持。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的管理进行书面约定,只要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后,借贷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一方个人事务,婚内借贷关系同样成立。
法官提醒,夫妻关系本是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理应相互信任、扶持。但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关系不再像过去那样稳固。夫妻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为防止日后婚变索偿产生争议,借款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虽属无奈之举,却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