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与原告母亲,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原告。2019年1月起,被告不回家居住,独自在外生活,原告与母亲一起生活。期间,被告与原告母亲的收入分别支配。原告曾于2019年4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支付至2019年4月,后原告撤诉。原告于2019年11月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5月至10月份的抚养费9000.00元(每月15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被告与原告母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独自在外生活,与原告母亲的收入分别支配,原告随母生活;综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按照每月120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共6个月的抚养费7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养费7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抚养费纠纷,一般常见于父母离婚之后或者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父母未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抚养费,是大家一直存疑的一个问题。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正常情况下,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为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孩子的支出,无论是来自于母亲的收入还是父亲的收入,均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分居,不随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则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婚内抚养费”。但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婚内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因此权利主体即原告是子女,而不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2)支付费抚养费并不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唯一方式。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为家庭生活支出费用(如偿还家庭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等),也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3)“婚内抚养费”,有一定的过渡性,原则上只能主张已经产生的费用,无法主张至成年并独立生活时止,可在离婚诉讼中由父母一并提出。
在生活中,父母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往往会波及孩子。如果成年人之间的问题妥善解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则不会因抚养费而疏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