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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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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案例:

 

  我因与妻子感情不和,于去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一、二审法院都以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可实际上我们早就没有共同语言,形同陌路了。请问法院是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呢?

 

  答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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