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
薛晓珍的丈夫张林伟,因为有了第三者且已经怀孕临产,所以张林伟最近向薛晓珍提出离婚,为了尽快离婚,张林伟答应将家中的大部分财产留给薛晓珍,双方于2006年8月17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对涉及的财产问题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在薛晓珍与张林伟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张林伟却拒绝将协议中分割的财产移交给薛晓珍,现在薛晓珍咨询,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有明确的规定,既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民政部门支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薛晓珍想实现与张林伟的财产分割协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反悔或者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因此,薛晓珍应该在此期间内尽早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