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此条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行法定婚姻财产制的夫妻,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也可得到共同财产的一半,是对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肯定。但如果夫妻约定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则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法再分得对方的财产,实际上将家务劳动的价值忽视了,不能维护该方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公平原则。
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家务劳动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顾孩子和老人,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实际上也等于是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也需要照顾,否则,离婚时该方不能分享家庭共同创造的财富,无法分得对方的财产,只剩婚前财产了,而此时该方可能已丧失参与社会工作的职业能力,再重新投入社会工作获取收入就面临困难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这会严重影响其离婚后的生活,对该类人群是极不公平的。
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至于补偿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家务劳动补偿权在行使中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