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公房承租人已加入外国国籍,且其他在册户籍人员不属于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法院仍可判决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归其他户籍在册人员所有
在(2020)沪0109民初22936号、(2022)沪02民终1853号共有纠纷一案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夏某二的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户籍系由本市他处住房迁入,曾享受过本市他处福利分房,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户籍迁入后曾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故夏某二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夏某二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夏某二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6日对系争房屋所在虹口区XX街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夏某一(XIABAOLUO)于1999年12月已加入加拿大国籍,因此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夏某一(XIABAOLUO)已不属于中国公民,不应再取得福利性公房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鉴于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夏某二、夏某一(XIABAOLUO)二人户籍在册,而夏某一(XIABAOLUO)的户籍于2018年5月25日已被注销,故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可归夏某二所有。现夏某二考虑到系争房屋的来源,自愿支付夏某一(XIABAOLUO)900,000元的征收补偿款,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