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沪0101民初20008号、(2022)沪02民终6437号共有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1980年代的公房租赁管理办法,承租户全家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的,应收回其承租的全部房屋;如属短期出国或去港澳,要求保留房屋租赁权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一般可以保留房屋租赁权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不回,收回房屋。黄某某的户籍于1987年7月因出国注销,蔡某某的户籍于同年10月迁入系争房屋。之后,系争房屋租赁关系未解除,承租户名亦未更改,房屋承租、户籍状况维持原样至征收。蔡某某户籍的迁入对系争房屋租赁关系的保留不能排除关联。
系争房屋被征收前,黄某某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黄某某现陈述系于2012年6月4日加入,但仅与其现所持澳大利亚护照的签发日期一致,并无其他证据补强,故尚不足以让法院采信。且鉴于黄某某取得系争房屋承租权,系基于我国公房配给制度,给予本国公民的居住需求安置,故自其加入外国国籍时自然丧失了原受配公房的承租权利,何时加入不影响对前述法律后果的认定。现系争房屋被征收,虽承租户名登记未作更改,但因黄某某已丧失原有权利,故不应取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
蔡某某虽与其夫共同享受过福利房屋,但因其为系争房屋唯一户籍在册人员,故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由其一人取得。蔡某某于本案审理中表示自愿给予黄某某部分补偿款,系其意思自治,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照准。遂判决: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5,147,103.58元,由蔡某某得3,147,103.58元,黄某某得2,00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被征收前,承租人黄某某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故其无权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蔡某某虽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但其是唯一户籍在册人员,可获得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蔡某某自愿给予黄某某补偿款2,000,000元,于法不悖。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