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沪0101民初4307号共有纠纷一案中:刘某某提供护照,证明为中国国籍。原告方对刘某某知青子女无异议,但怀疑刘某某已加入外国籍,可能有二本护照。
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取得征收利益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涉案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某某1992年9月按知青子女政策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虽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仍属于同住人,有权分得公房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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