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法院一般判决无权分配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在(2023)沪0101民初3585号共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由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取得。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中“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质房屋。崔某某已加入外国国籍,不享有本案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其应及时注销原有本市户籍。
在(2023)沪0101民初3732号共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同住人是指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徐传韵在征收前已加入加拿大国籍,故无权分配涉案房屋征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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