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公房动迁中,经常会碰到承租人死亡,动迁房屋内没有在册户籍或虽有户籍人口,但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此种情况下动迁利益如何分配?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曾出台过《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通知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之间未能就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或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请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组织协商确定签订主体。但该通知已于2020年7月1日起失效。实践中,按照该通知执行也并不多,因为公房实际上并无同住人的情况下,会导致谁被指定为承租人,则谁就可能会“独吞”数额巨大的动迁补偿利益,明显会造成不公平。
针对公房承租人死亡动迁利益分配的问题,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作如下处理:
一、 承租人死亡,房屋内没有在册户籍。
如在(2020)沪02民终2795号案中,罗A、吉A、吉B、吉C是吉D与罗B的子女。系争房屋为公房,房屋的承租人为吉D,吉D去世后,直至2019年4月,经罗A、吉A、吉B、吉C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为吉B。系争房屋于2019年5月27日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征收时无在册户籍。征收时由吉B居住。2019年6月10日,吉B作为承租人与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吉B仅是作为签约代表签署系争房屋的征收协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承租人,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并不能完全归吉B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无户籍在册人员,一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的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原承租人吉成旺的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承租人死亡,房屋内所有在册户口人均不符合同住人的身份。
如在(2016)沪02民终762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各方当事人中有任何人是长期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可以被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同住人,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在户籍在册人员之间予以合理分配,较为妥当。对征收补偿款的具体分配,一审法院结合房屋来源、房屋性质、实际居住情况、户籍迁移情况、当事人福利分房情况、房屋征收安置的具体因素等,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予以确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在承租人死亡后,如房屋内没有在册户籍,法院会认可承租人的继承人对动迁利益具有继承权。而房屋内虽有户口,但均不符合同住人身份,在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会适用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分配。